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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捐赠有学问--个人所得税筹划

2017-06-08 采穗园

转:安徽财税网       采穗园整理

仔细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,我们不难发现,捐赠扣除的筹划还是有不少“文章”可做的。捐赠扣除的一般规定是: 
   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、贫困地区的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此外,个人向红十字事业、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、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,可全额扣除。由于捐赠有扣除限额,给税收筹划带来了空间。用好捐赠窍门,既做了善举,又节省了税款。 

    一、
分次捐赠 
    对于不能全额扣除的捐赠,法律规定是在当期收入的30%以内扣除。假如纳税人在捐赠额一定的情况下,分次进行捐赠,则可以扩大扣除额,减少应纳税额,保证自己的净收益增多。 
    例如,柳先生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,本月对外捐赠3000元。则: 

   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为:(10000-3500)×30%=1950(元); 

    本月应纳税额=(10000-3500-1950)×20%-555=355(元); 

    若次月工薪收入仍为10000元,按规定,次月应纳税额=(10000-3500)×20%-555=745(元); 

    如果柳先生改变做法,在本月捐赠1950元,剩余1550元安排在次月捐赠。 

    那么: 

    次月应纳税额=(10000-3500-1550)×20%-555=435(元)。 

    通过比较,我们不难发现,同样是捐3000元,但税负不同。采用第二种方法,降低税负310元(745-435),从而使净收益增加310元。 

    二、
分项捐赠 
    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,如工资薪金收入、稿酬收入、偶然收入、财产租赁收入等等,那么,允许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。 
   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,因此,在计算捐赠扣除时,属哪项所得捐赠的,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,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 

    因此,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,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,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,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。 

    例如:吴女士2017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6000元,其中,工资薪金收入8200元,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600元,稿酬收入5200元。该月对外捐赠6000元,应纳税额计算如下: 

    如果不分项捐赠,只以工资捐赠,那么扣除额最小的是1020元,三项所得应纳税额为: 

    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=(8200-3500-1410)×10%-105=224(元); 

    偶然所得应纳税额=12600×20%=2520(元); 

    稿酬所得应纳税额=5200×(1-20%)×20%×(1-30%)=582.4(元); 

    三者共纳税额=224+2520+582.4=3326.4(元)。 

    如果将捐赠额在各项所得中分项扣除,则允许扣除限额增大很多,所纳税款减少: 

    1、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额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:(8200-3500)×30%=1410(元); 

    偶然所得扣除额:12600×30%=3780(元); 

    稿酬所得扣除额:5200×(1-20%)×30%=1248(元)。 

合计扣除额=1410+3780+12486438(元)
  允许扣除额比实际捐赠额6000元大,所以可以全部税前扣除。

    2、计算各项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=(820035001410)×10%105224(元); 
    偶然所得应纳税额=(12600-3780)×20%=1764(元); 

    稿酬所得应纳税额=[5200×(1-20%)-1248]×20%×(1-30%)=2912×20%×70%=407.68(元); 

    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=224+1764+407.68=2395.68(元)。 

    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,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,税款可以减少930多元。 

    需要注意的是,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、救济性质的捐赠,其捐赠对象和捐赠渠道也必须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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